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67號
KSDM,111,聲,167,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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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庭德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庭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庭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 年1 月19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簡字第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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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