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6號
KSDM,111,聲,156,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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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傑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品傑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 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10月22日,茲因受刑人業 已於111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911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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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