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29號
KSDM,111,審訴,29,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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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樹仁



選任辯護人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許添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6684 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添興係巴黎皇苑 大廈大樓管理員,被告官樹仁係該大樓之住戶,官樹仁許添興管理該大樓門禁不當,雙方生糾紛,竟分別基於傷害 他人身體之犯意,於110年3月1日13時許,在高雄市○○街 00號「巴黎皇苑大廈」1樓管理室前,雙方互相攻擊並毆打 對方,致許添興方受有頭部外傷、左側鼻撕裂傷1公分、鼻 骨骨折、胸壁鈍傷之傷害;官樹仁受有右側第四指挫擦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二人於本院審判中已達成和解 ,並各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10年12月30日調解筆 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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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