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38號
KSDM,111,審易,38,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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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緝字第924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天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23時 40分許,駕駛懸掛該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車 牌為朱元德所有;車輛為李和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為被告於110 年2 月16日15時許,在屏東縣屏 東市華貴路附近即瑞光夜市後面空地竊取,現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審理中,另行併案辦理),至高雄市○○區○○路0 段000 ○0 號前,竊取告訴人王肇賸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1 台,得手後,駕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 第303 條第7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 0 年10月13日以110 年度偵緝字第482 、484 號起訴書提起 公訴(下稱前案),並繫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 院),由屏東地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886 號審理後,再於11 0 年12月24日改分以110 年度簡字第1802號審理中,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稽。經核被告 前案起訴書附表編號9 被訴部分,與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 之犯罪行為、時間、地點、告訴人及其遭竊之財物等均相同 ,足認兩案確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而本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0 年12月8 日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於111 年1 月3 日始繫屬本院受理,有本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高雄地檢署110 年12月27日雄檢榮服11 0 偵緝924 字第1100085691號函上本院刑事科分案章在卷可



稽,足認本件確實繫屬在後,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繫 屬在先之屏東地院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7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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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