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15號
KSDM,110,附民,415,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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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王冠君


被   告 江燕華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1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抗辯:聲明及答辯詳如附件二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江燕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 金訴字第132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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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