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31號
KSDM,110,訴,331,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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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110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鳳翔


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合併審理終結辯
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詳附表),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
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10時4O分,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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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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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待 查 明 之 事 項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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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年偵字1661號起訴書之「附表 │⑴、起訴意旨認:左揭行為違反108年12月18日核 │
│ │編號4所示108年11月25日行為」,│  核發之通常保護令,而犯違反保護令罪。然左│
│ │是否涉犯違反保護令罪,有函調暫│  揭行為日期,係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   │
│ │時保護令之必要(本院110年訴字 │⑵、本院已函請警局檢送108年9月24日核發之108 │
│ │330號案件)。         │  年司暫家護字291號暫時保護令之執行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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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年偵字1661號起訴書「犯罪事 │⑴、起訴意旨認:犯罪事實欄一之㈠係接續以打電│
│ │實欄一之㈠、㈡」之罪數(本院 │  話騷擾方式違反保護令;一之㈡係接續打電話│
│ │110年訴字330號案件)。    │  恐嚇方式違反保護令,應各論一罪。    │
│ │               │⑵、經核對卷證,上開一之㈠㈡有通話時間甚近之│
│ │               │  情形。例如:依110偵字1661號卷第39頁「編 │
│ │               │  號19截圖」所示,下列兩者之通話時間相同,│
│ │               │  均為當日2時23分:            │
│ │               │  ①、以鉛筆標記之「第21次(未接來電)、 │
│ │               │    22次(語音)騷擾(為一之㈠犯行中之2 │
│ │               │    次騷擾)。             │
│ │               │  ②、我們一起去死吧(屬一之㈡犯行中之1次 │
│ │               │    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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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是否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未│⑴、例如:108年偵字166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 │記載,但可能為起訴效力所及之其│  109年1月9日之1通語音訊息)」,涉犯恐嚇及│
│ │他行為。           │  違反保護令罪。             │
│ │               │⑵、然依108年偵字1661號卷,「第20至22頁譯文
│ │               │  」及「43、45、51、55頁截圖」所示,於109 │
│ │               │  年1月9、10、22、27日多通語音訊息,似有「│
│ │               │  幹你娘、走著瞧、他媽的、雞捌」等話語(註│
│ │               │  :均係通常保護令核發及送達後),是否應為│
│ │               │  起訴效力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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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9年偵字415號起訴書,犯罪事實│⑴、左揭line文字訊息,經核對卷證,詳如109年 │
│ │欄所列涉嫌恐嚇之line文字訊息,│  偵字415卷39頁(編號29、31截圖)、41頁( │
│ │之實際傳送日期(110年訴字331號│  編號38、39截圖)、43頁(編號46截圖)、45│
│ │)。             │  頁(編號52截圖)、53頁(編號75截圖)所示│
│ │               │  。                   │
│ │               │⑵、起訴意旨,認上開文字訊息之傳送日期,為「│
│ │               │  108年4月至9月間」。然上開截圖並無具體日 │
│ │               │  期。而108年9月24日已核發暫時保護令,為此│
│ │               │  部分訊息是否涉嫌違反保護令及其罪數,尚待│
│ │               │  查明。                 │
│ │               │⑶、本院已傳證人陳淑萍攜帶手機及先整理上開訊│
│ │               │  息之傳送日期,於111年3月24日到院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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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