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周幸萱
被 告 黎淑敏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369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