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被 告 蔡厚仰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7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厚仰因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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