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勞安訴字,110年度,3號
KSDM,110,審勞安訴,3,202201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被   告 蔡厚仰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7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厚仰因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1/1頁


參考資料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