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開鵬
輔 佐 人 艾惠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
字第10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