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62號
KSDM,110,單禁沒,262,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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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銘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銘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海洛因2 包,俱係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執 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16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 告分別於109 年3 月15日10時許、同年5 月12日5 時許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 治執行前,故無再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並經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713、1714號為行政簽結在案,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等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粉末 2 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 858 號卷第65頁、109 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卷第71頁)存卷 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 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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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