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41號
KSDM,110,單禁沒,241,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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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嘉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貳肆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嘉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 年6 月25日執 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 偵字第27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0 年4 月13日 凌晨0 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 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5 06、17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 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 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 年度毒偵字 第1506號卷第7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 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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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