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翰勳
紀承佑
江宇凡
共 同
具 保 人 王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15216 號、110 年度偵字第806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世傑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告繳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翰勳、紀承佑、江宇凡(下稱被告3 人)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109 年7 月24日經檢察 官訊問後,命各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 王世傑為被告3 人繳納每人各2 萬元、共計6 萬元之保證金 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7 月24日訊問筆錄、收 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憑。嗣經本院 依被告3 人戶籍及現居地址傳喚其3 人,而為合法送達,然 被告江宇凡於110 年11月30日、被告郭翰勳、紀承佑於110 年12月7 日之本案準備程序期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 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3 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 有本院送達證書、110 年11月30日、同年12月7 日準備程序
筆錄、報到單、被告3 人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 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參,足見被告3 人均已經逃匿。再且,本院於上開準備 程序期日均已傳喚具保人應於指定期日攜同或督促被告到庭 ,惟具保人並未遵期到庭或攜同被告前來,此有本院110 年 11月30日、同年12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綜上,堪認被告3 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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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被告 │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
│1 │郭翰勳 │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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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紀承佑 │2 萬元 │
├───┼─────┼──────────┤
│3 │江宇凡 │2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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