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翁劍山
被 告 蕭清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46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翁劍山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蕭清豪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聲請人翁劍山為被害人廖國霖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因被害人已死亡,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之內 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38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 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 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定有 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3 項前段之5 年內再犯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於本院審理中,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 偵字第24401 號起訴書可稽。而聲請人為被害人之三親等旁 系血親一情,亦有聲請人、被害人、告訴人即被害人之母廖 翁主月之身分證影本可憑,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本 院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及告訴人之關係、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 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爰為本件准許 訴訟參與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