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11年度,1號
KSHV,111,再,1,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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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號
審原告 朱崑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
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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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