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鄭曉東律師
上 訴 人 王瑞蓉
林長靜
周紋綉
被上訴人 林治國
上列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1年1 月25日上午9 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