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24號
KSHV,110,重上更一,24,202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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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詹羽生

法定代理人 詹榮旗
上 訴 人 陳俐全

莊明樺
曾華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宗一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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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