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梁財明
梁在發
張梁秀花
梁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分配異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