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0年度,148號
KSHV,110,勞上易,14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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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林昱璿
鄧振榮
被上訴人 吳崇銘
柯志岳
王中憲
鍾梅菊
徐宏振
林信祿
楊坤城
湯金武
林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0年11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 載。上訴人另辯稱:㈠被上訴人不論係輪值早班、午班、大 夜班,各班工作內容皆屬相同,僅工作時間不同,被上訴人 就前揭輪班所發放之夜點費應不具勞務對價性。再者,依夜 點費發放沿革、調整幅度與發放方式,可認夜點費僅為上訴 人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原審判決未審酌上情,逕認夜點 費具勞務對價性而屬工資,尚有違誤。㈡兩造於民國109年7 月1日協議結清被上訴人舊制退休金年資,並簽署年資結清



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依系爭協議內容平均工資之計算 應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下 稱系爭項目表)辦理,被上訴人既已簽署系爭協議書,可見 已同意夜點費不算入平均工資,被上訴人自不得事後再為相 反之主張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系爭協議效力之爭點,除後 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 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㈡至上訴人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⑴原審判決已說明夜點費為雇主因員工日班、小夜班、大夜班 三班輪值作業此特殊工作條件,而對勞工加給之給付,本質 上應認係勞工於該值班時段從事工作之勞務對價。又夜點費 金額之調整、核定,屬上訴人內部發給該項費用之設計問題 ,不影響其屬工資之性質,是上訴人以原判決未審酌被上訴 人輪值之各班工作內容皆屬相同,及夜點費調整幅度與發放 方式,逕認夜點費屬工資云云,顯有誤會。再者,依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就工資所為之規定,只須 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之經常 性給與均屬之,故縱夜點費最初係以實物發放,仍得認在工 資涵攝範圍內,是上訴人辯稱:依夜點費發放沿革,應認僅 為恩惠性質之給與,不得認屬工資云云,仍非可採。 ⑵又依系爭協議第1、2條約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 規定,結清舊制年資之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 84條之2規定之退休金標準」、「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 數計算方式,悉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 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 據行政院82年12月15日台82經44010號函核定『經濟部所屬事 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即系爭項目表) 之規定辦理...」(見原審卷第203頁),足見系爭協議固約 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應依據系爭項目表,惟亦約明上訴人結清 舊制年資之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 兩造並依此內容達成合意,則上訴人即負有至少依勞基法第 55條、第84條之2規定與被上訴人結清退休金之義務,而夜 點費既經認定屬工資,被上訴人主張夜點費應算入平均工資 計算退休金,應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前揭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分別給 付被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原判決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



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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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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