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10年度,29號
KSHV,110,勞上,29,2022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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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鄭育臣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2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統聯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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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