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4號
KSHV,109,重上,24,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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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蔡芸

訴訟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淑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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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