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田德義 田俊傑 杜金枝 林蔚珈 田瑋琳 田俊瓏 石金花(兼張貴禮之承受訴訟人) 謝張秀英(即張貴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豪(即張貴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鳳(即張貴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珍(即張貴禮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0 樓 顏金城 顏澔瑋 彭萍華 杜金葉 杜聖新 杜亦陳 兼 法 定 杜志雄 代 理 人 溫偉貞 住屏東縣○○鄉○○村○○巷000 ○0 號 上 訴 人 陳曉玉 陳新得 高杜文妹 陳偉銀(即謝春燕之承受訴訟人) 余佳美(即謝春燕之承受訴訟人) 陳鈺寰(即謝春燕之承受訴訟人) 陳頌恩(即謝春燕之承受訴訟人) 陳幸君(即謝春燕之承受訴訟人) 陳凱駿(兼謝春燕、陳偉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凱毅(兼謝春燕、陳偉光之承受訴訟人) 杜榮華 杜若穎(原名杜春姿) 住○○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0號0 樓 杜榮國 杜耀順 杜曉嬛 杜婕妤 江麗華 杜庭雨 杜雪柔 杜婉萍 杜青翰 杜清勝 杜建文(兼杜曾珍之承受訴訟人) 杜亞聖(兼杜曾珍之承受訴訟人) 杜佩雯(兼杜曾珍之承受訴訟人) 杜亞民(兼杜曾珍之承受訴訟人) 杜亞山(兼杜曾珍之承受訴訟人) 杜建國 謝美齡 杜安達立 杜建華 杜吳寶鏡 杜建雄 杜建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南分局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等2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原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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