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污水委託處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05號
KSHV,108,重上,105,202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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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上訴 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汙水委託處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110年2月25日裁定於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44號請求給付汙水處理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訴人主張兩造已就爭議達成和解協議,聲請本院協助兩造完成訴訟上和解,並提出和解協議書為證,依上開規定,自有撤銷停止訴訟裁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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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