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號
KSHM,111,聲,32,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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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嘉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嘉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儒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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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