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昀倉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
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昀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昀倉前犯傷害致重傷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8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0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