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5號
KSHM,111,聲,115,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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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LIMIN LA ATA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LIMIN LA ATA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LIMIN LA ATA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0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印尼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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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