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詣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詣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詣霈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8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0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90、9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