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1年度,6號
KSHM,111,上易,6,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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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便

生前住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99巷1弄4之1 號
選任辯護人 葉永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
第687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031號、110年度偵字第294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林金便涉犯加重竊 盜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林金便因竊盜案件,經原審諭知罪刑,被告不服 原判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 訴,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於110年12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 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 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 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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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