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原上易字,110年度,12號
KSHM,110,原上易,12,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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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涵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
易字第87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林詩涵(下稱被 告)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諭 知被告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 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自承:「與我聯絡的人我都不認 識,也不知道他們真實姓名,因為經常聽朋友說臉書社團可 以找到工作,他們也這樣兼職,我才會去。我沒有配音員的 經驗或相關專業,因為他們廣告說會培訓,我也沒有朋友從 事這樣的工作,社團内很多工作,他們問我要找什麼」云云 。惟查:臉書社團應徵工作,沒有面試或對方背景資料可供 查證,被告僅因耳聞相傳,率而應徵,過程中未再反覆查證 即輕信對方話術,其主觀已有輕率、漠然之意,又一開始為 應徵配音員,僅一晚時間,突然又經對方詢問對財務工作有 無興趣,進而答應對方提供伊之金融帳號,且收到款項5分 鐘内須轉到另一個帳戶等情,被告理應產生異常之警覺,蓋 即使是財務工作,焉有提供自己帳戶收款後還規定須於數分 鐘内迅速轉帳到另一帳號之理?對方縱有轉帳需求,以自身 公司帳戶即可,又何需被告提供自身帳戶?況被告前已有提 供帳戶提款卡而涉及幫助詐欺罪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 之前科,對於自身金融帳戶之保管理應有更加小心謹慎勿輕 易外流之切身經驗,至少從配音員工作僅作一日即被迅速轉 為財務工作,且又要提供自身帳戶迅速轉手匯款等異常情形 ,即應有所警覺,且得及時積極防阻結果之發生,惟被告仍 率而為之,最後果真風險實現,尚難認被告就提供帳戶給陌 生人乙事毫無幫助犯罪之意識,被告歷經前案相類情形而遭 判處罪刑猶未記取教訓,故被告仍有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之



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是原審認事用法尚嫌未 洽,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難認妥適云云。
三、經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 86號判例意旨參照)。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認定時,即應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序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 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㈡、次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必須具備「主觀」與「客觀」二 種條件,前者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而參與犯罪,後者指行為人在客觀上所參與實行者為「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二者缺一不可。亦即幫助犯係 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人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 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 言。再者,在提供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作為財產犯罪使用之 情形,帳戶提供人倘明知並有意供詐欺集團使用者,即具有 幫助犯意,固屬明確;惟在帳戶提供人係基於外觀非供詐騙 之特定目的,如辦理貸款、求職、工作需要、短暫借用等之 情形下所交付者,則非可逕認其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基於帳 戶可供資金進出係眾所皆知之事實,於判斷帳戶提供人是否 具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應斟酌帳戶資料交付 前之對話、磋商或查證及事後之行為反應,並綜合帳戶提供 人之理解判斷能力、教育智識程度、生活工作經歷及其他各 項情事,予以研判其主觀犯意之有無,斷不能僅因帳戶提供



人有提供帳戶資料之客觀行為,即遽認其確有幫助詐欺之主 觀犯意,此應屬灼然至明。再者,我國為杜絕利用人頭帳戶 詐欺犯罪之層出不窮,對於提供帳戶資料之人,相關治安機 關均嚴厲查緝,並已建立相關制度,而與民間金融機構相互 配合,積極進行各項偵查作為,欲藉此斷絕幕後操控之詐欺 集團藉人頭帳戶規避查緝之脫身途徑,致使詐欺集團為求減 少檢警查緝之線索,益發不以金錢購買方式直接取得人頭帳 戶,而改弦更張,以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並趁帳戶 被害人未及警覺,渠等對該帳戶有所掌控之際,以之作為詐 欺犯罪之工具,上述詐欺集團手法實時有所聞而不乏其例。 職是之故,要難僅以行為人所交付帳戶資料客觀上確充作詐 欺犯罪之工具,即遽論行為人有幫助詐欺取財甚之直接或間 接故意。
㈢、原審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已於判決理由詳 列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Ching」、「Saturday」、 「mi_0000000000」及通訊軟體米聊(即小米的免費通訊工 具)暱稱「凌閣」、「普通工作三群」群組、「0000000000 」間之對話紀錄,並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就前揭上訴 理由亦逐一說明:①依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顯示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為「Ching」之成年人( 下稱「Ching」)聯繫,先轉貼自稱「Ching Ching」之人在 社群軟體Facebook上內容為「誠徵配音員……一天$1000以上# 會說話即可……一台手機即可開始工作……有興趣+IG:@popcor n_yc……學生上班族寶媽……#真的辦得到#24小時內到帳」之擷 圖後,其被告傳送「想了解」之訊息,「Ching」即向被告 確認哪一國人,並介紹配音員之工作內容暨工資之計算及發 放方式等節,與被告所稱其因見社群軟體Facebook上徵才貼 文,故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對方聯繫應徵工作事宜等語相符 ,尚非無據;②綜合前後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09年5月27 日某時起確有開始傳送數個故事章節內容予「0000000000」 ,而暱稱為「Ching」、「Saturday」、「小艾老師」、「 妮妮」、「凌闊」、「0000000000」、「mi_0000000000」 之人亦分別與被告談論工作內容、公司福利、薪資等事宜, 且被告確有從事轉譯圖文工作,除傳送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 圖予「mi_0000000000」外,亦彙整各次交易之時間、金額 、總額予「mi_0000000000」;又雖被告原應徵配音員工作 ,實際從事轉譯圖文及財務工作,然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之擷圖(見原審卷一第48頁)所示,被告於109年5月25日 18時56分許至58分許相繼傳送內容為:「但老師怎麼會跟我 說打字的」、「我想了解的是配音員」等訊息予「Ching



,「Ching」回以:「好哦」、「你要跟他說要做配音員」 、「他才知道你要做那一樣工作哦」、「不過其實兩樣工作 可以同時做」等訊息,是被告辯稱:當時認為這就是一份工 作及當時單純想應徵配音員工作,但對方說每個人進來都做 基層工作,之後才會做配音員等語,均非無稽;③被告先後 依「Saturday」之指示,以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將「入職費」1,090元匯款至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次依「小艾老師」之指示, 以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 「升級會員費」998元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復依「妮妮」之指示,以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押金」2,300元匯款至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己受害,顯見被告給 付前揭費用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實與一般求職遭詐騙 之人無異;且本案告訴人陳○于、江○俞及被害人楊○蓁於警 詢之供述,其等均因求職受騙,過程亦與被告上述情況相當 ,匯款金額亦大皆為「入職費」1,090元(或1,088元、1,10 0元)、「升級會員費」998元、「押金」2,300元,益徵被 告應係遭同一詐欺集團以求職名義詐騙之被害人;④被告經 通知其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後,旋聯繫「mi_0000000000」 要求其說明,所為與一般人發現自己受騙而立即求證之反應 相符,並以被告曾受有相當之教育,且已出社會工作,非毫 無社會經驗之人,卻仍依「mi_0000000000」指示提供帳戶 帳號及轉帳,所為雖明顯有疏失,然亦不能僅因被告有相當 學識或經歷,即逕謂主觀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或幫助詐欺 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等節(詳見原審判決理由欄㈠至㈥) 。況查,現今社會網路功能發達,日常生活大小事幾乎均可 利用網路達成,故民眾認為可以網路求職、工作、打卡等亦 非無可能,自不能遽推論以LINE或在臉書求職、提供帳戶或 轉匯款項予他人,即對於可能為詐欺犯行之事實為有預見,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之求職、受聘用過程與一般求職過 程有異,且又由配音員轉為財務工作人員,並提供自身帳戶 迅速轉手匯款等,而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云云 ,然對於社會上人事物之警覺性與風險評估,本因人而異, 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詐欺集團成員個個能言善道、鼓舌如 簧,盡其能事虛捏誆騙,是否受騙實與個人教育、智識程度 、社會背景非必然相關,又依前揭被告所提出臉書社團廣告 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始末即可知,被告曾向暱稱「Ching」 之人稱:「你們一直加來加去,換了很多人」、「我都亂掉 了」、「我要把握分秒賺錢的機會,孩子要開刀籌錢中」(



見原審卷第49頁),顯見被告當時確實需款孔急,始鬆懈其 戒心,此與常人心態並無重大悖離,甚而於所稱應徵工作過 程中,陸續依「Saturday」、「小艾老師」及「妮妮」之指 示,繳交「入職費」1,090元、「升級會員費」998元及「押 金」2,300元至不同之帳戶,猶未能察覺該等先繳費再工作 之模式與一般正常工作有異,相較於告訴人江○俞於警詢中 所稱:其遭「小艾老師」要求匯入988元之升級費用後,又遭 暱稱為「妮妮」之人要求匯款2,300元作為押金時,即覺察 有詐,而未繳交等語(見警卷第35至39頁)及被害人楊○蓁 於警詢中所稱:其因謀職而遭要求先繳交1,088元,嗣又被要 求998元升級費,之後又要其加入另外一個人,該人又要求 其轉帳,故察覺有異而未再依照對方指示轉帳等語(見警卷 第41至44頁),即可知其等遭遇過程如出一轍,應均同屬遭 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提供帳戶之被害人,惟人之逢事,因各 自情境有異,判斷力即未必均一,其後反應互有不同,亦不 當然不會遭受詐騙,此乃一般論理法則,更是社會經驗法則 。
㈣、被告係因透過通訊軟體應徵配音員之工作,其後雖轉為財務 工作,惟均係為取得工資,始將其帳戶之帳號告知他人,此 與一般應徵工作,須提供帳戶號碼予資方,以利資方匯入薪 資之常情並無相違,且本案被告之行為態樣並非將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或密碼交付與不認識之人,容任他人取得完全之 帳戶使用權限,型態尚與販賣、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 或密碼不同,亦與被告前案遭判處罪刑者(見原審卷第21至 34頁)有異。被告或疏未詳查對方公司之真實性及人員之真 實身分,然被告如同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般,誤信詐欺集團 成員說詞,進而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配合提供帳戶並從事 轉匯之行為,則被告是否可以預見匯入自己帳戶之不明款項 係詐欺所得,已有可疑,無從遽以被告從事前開行為即逕認 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
㈤、據此,本院衡酌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 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判 決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均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 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核無違誤。檢 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無罪諭知為不當,僅係就原審依職權為 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為爭執,故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提起上訴,檢察呂幸玲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陳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詩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詩涵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詩涵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 融帳戶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竟仍容任 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 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 9 年6 月3 日起,將其申辦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 別為下述行為:
㈠於109 年5 月31日某時,假冒網路徵職人員,以通訊軟體Lin e、米聊向告訴人陳○于佯稱:入職需先繳納工作保險新臺幣 (下同)1,100 元、升級雲端空間998 元、接單押金2,300 元云云,致告訴人陳○于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109 年6月3 日22時許,陸續轉帳匯款1,100 、998 、2,300 元至本案帳 戶。
㈡於109 年6 月2 日9 時許,假冒網路徵職人員,以通訊軟體L ine向告訴人江○俞佯稱:入職需先購買平台服務器1,088元



、繳納升級雲端空間998 元、接單押金2,300 元云云,致告 訴人江○俞陷於錯誤,乃依指示於109 年6 月3 日17時11分 許,陸續轉帳匯款1,088 、988 、10元至本案帳戶。 ㈢於109 年6 月4 日22時許,假冒網路徵職人員,以社群軟體I G向被害人楊○蓁佯稱:入職需先購買平台服務器1,088 元、 繳納會員升級費用998 元云云,致被害人楊○蓁陷於錯誤, 乃依指示於109 年6 月4 日23時許,陸續轉帳匯款1,088、9 98 元至本案帳戶。
㈣被告復於109 年6 月3 日至6 日間,將告訴人陳○于、江○俞 、被害人楊○蓁於稍早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以網路轉帳方 式自本案帳戶轉入案外人蘇○雯(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 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使用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雯帳戶 )中;復由蘇○雯再行轉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中。因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亦有明定。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係以告訴人陳○于、江○俞、被害人楊 ○蓁於警詢時證述、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告訴人陳○于、江○俞及被害人楊○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 、對話紀錄等證據,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將本案帳戶之帳號提供給通訊軟體米聊暱 稱「mi_0000000000 」之成年人(下稱「mi_0000000000 」 ),並依指示將告訴人陳○于、江○俞、被害人楊○蓁匯入本 案帳戶之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蘇○雯帳戶等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在社群軟體Face book上看到徵才廣告貼文,我為應徵配音員而依該貼文內容 透過通訊軟體Line加入工作群組,對方要求我繳入職費1,09 0 元、升級會員998 元、返款任務租金及購買伺服器升級雲 端費用2,300 元後,改以通訊軟體米聊與「mi_0000000000 」聯繫並開始工作。一開始我的工作是打字員,工作內容是 將小說、圖片轉譯成文字檔,之後轉為財務工作,工作內容 為提供本案帳戶帳號收款,收到款項後5 分鐘內轉到另個帳



戶,「mi_0000000000 」會將匯款明細傳給我統整資料,所 以我認為這就是一份工作。嗣因我要匯款給總財務,發現無 法匯出而打電話詢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後,才知道 本案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我向「mi_0000000000 」詢問公 司資料,但「mi_0000000000 」遲遲沒有提供並封鎖我等語 。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就本案客觀事實不否認,否認其 有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觀諸被告提供與對方之對話紀錄 擷圖,被告應徵工作時,依對方要求匯款1,100 元、998元 、2,300 元至指定帳戶,與本案告訴人陳○于、江○俞、被害 人楊○蓁被詐騙金額相同,一般幫助詐欺案件之嫌疑人將金 融帳戶、提款卡交給詐欺集團後只為獲取酬勞,不會再匯款 給詐欺集團,然本案被告有前揭匯款情形,顯與一般幫助詐 欺案件不同。又被告被詐欺集團利用之過程與告訴人陳○于 、江○俞、被害人楊○蓁被詐騙過程大同小異,告訴人陳○于 亦加入網路公司並提供其金融帳戶轉帳,然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5076 號為不起訴處分, 顯見該案檢察官認為告訴人陳○于係被害人,足徵被告實同 為遭人詐騙之被害人。綜上,被告主觀上無幫助犯詐欺取財 之犯意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陳○于、江○俞、被害人楊○蓁確有如公訴意旨所認遭詐 欺集團成員詐騙並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等情,業經證人陳○ 于、江○俞、楊○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31至44頁) ,並有活存明細查詢、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影本、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社群軟體Facebook廣告貼文 各1 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3 份、轉帳明細擷圖6 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27張附 卷可查(見警卷第83至101 、111 至145 、153 至164 頁) ,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見院卷一第267 至269 頁),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又被告確有開立本案帳戶,並於109 年5 月27日某時提供本案帳戶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給「mi _0000000000 」,且依「mi_0000000000 」指示將告訴人陳 ○于、江○俞、被害人楊○蓁所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分別以 網路轉帳之方式轉入蘇○雯帳戶內等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 卷(見警卷第13至25頁,院卷一第267 至269 頁),並有本 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2 份、被告與「mi_000 0000000 」以通訊軟體米聊對話紀錄擷圖1 份附卷可證(見 警卷第167 至191 、195 至209 頁,院卷一第85至105 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依上,被告確有提供本案帳戶帳 號給「mi_0000000000 」並依其指示將告訴人陳○于、江○俞



、被害人楊○蓁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詐欺 犯罪所得,轉匯至蘇○雯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欺犯 罪所得,亦可認定。被告所為,固使詐欺集團取得詐欺犯罪 所得,然依被告所辯,其係因工作而依「mi_0000000000 」 之指示提供本案帳戶帳號及轉帳等語。是以,被告應否成立 詐欺取財罪或為該罪之幫助犯,自應視被告主觀上犯意如何 ,以定其行為責任。
㈡被告供稱係因見社群軟體Facebook上徵才貼文而應徵配音員 工作,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對方並加入工作群組等語(見 院卷一第267 至269 頁),經對照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擷圖3 紙張(見院卷一第46頁),顯示被告以通訊 軟體Line與暱稱為「Ching 」之成年人(下稱「Ching 」) 聯繫,先轉貼自稱「Ching Ching 」之人在社群軟體Facebo ok上內容為「誠徵配音員……一天$1000 以上# 會說話即可…… 一台手機即可開始工作……有興趣+IG:@popcorn_yc……學生上 班族寶媽……# 真的辦得到#24 小時內到帳」之擷圖後,傳送 內容為:「想了解」之訊息,「Ching 」回以:「妳好,請 問妳是哪裏人?(香港澳門/台灣/馬來西亞/中國)」、「 那接下來我給你介紹一下配音員的工作。配音員的工作就是 為小說配音、為各種短視頻配音、替角色配制聲音、為影視 作品加入負責內容說明、表達角色心中想法的旁白、現場收 音出現錯漏的補配。可供選擇的語言:有粵語/英文/普通話 /馬來西亞語/日語/韓語/泰語等等語言可以隨意選擇。配音 員的工資會根據兩個准則而有所調整1是讀本的字數2是所需 用的時間。當讀本字數愈多,工資自然會愈高,因為字數愈 多的讀本需要更多時間配音。10至20秒的錄音,工資:5-10 人民幣。我們有彈性繳交時間,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去接 工作(把錄音交給老師老師核對完當天就會發薪金,各個 國家按照匯率來計算~)。工資發放方式:台灣有銀行、郵 局、現金袋(現金袋要提供超商地址,我們寄現金給你)。 香港可以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新加坡馬來西亞等 地區可以bank in 給你,也可微信。如果沒有什麼問題的話 ,我給你介紹下任務流程」等訊息等情,則被告辯稱其因見 社群軟體Facebook上徵才貼文,故而以通訊軟體Line與對方 聯繫應徵工作事宜等語,尚非無據。
㈢又「Ching 」先向被告說明配音員工作內容後即介紹被告與 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Saturday」之成年人(下稱「Saturd ay」)聯繫,「Saturday」向被告說明轉譯圖文、故事之工 作內容及辦理入職方式,再介紹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小艾老師」之成年人(下稱「小艾老師」)聯繫,「小艾



老師」向被告解釋會員級別差異,復介紹被告以通訊軟體Li ne與暱稱為「妮妮」之成年人(下稱「妮妮」)聯繫,「妮 妮」自稱為手稿老師、返款老師,並協助被告安排入職,又 請被告加入通訊軟體米聊暱稱為「凌闊」之成年人(下稱「 凌闊」)聯絡,「凌闊」僅將被告加入通訊軟體米聊名稱為 「普通工作三群」之群組,並由暱稱為「0000000000」之成 年人(下稱「0000000000」)負責交辦轉譯圖文工作事宜, 又「0000000000」轉而介紹被告應徵財務工作後,被告以通 訊軟體米聊與「mi_0000000000 」聯繫財務工作等情,觀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米聊對話紀錄擷圖各1 份(見 院卷一第46至105 頁)顯示:「Ching 」於109 年5 月17日 13時42分許至同年月20日9 時10分許相繼傳送內容為:「任 務流程是這樣的:⑴先選擇語言〔粵語/英文/普通話/馬來西 亞語/日語/韓語/泰語等等語言〕,等於選取任務。系統上會 每天準時發布任務,只要照著讀就OK。沒有時間限制,薪金 會按時間計算。⑵每天早上10點到晚上12點都一直發任務, 可以按照妳個人時間接任務。⑶完成後上傳到平台系統,備 份完成後半小時內發放工資!⑷職員要求:有責任心、態度 良好、必須保密文稿內容,禁止外洩,準確率達到90% 以上 +誠信。⑸跟老師溝通後,想離開隨時可以離開。沒有問題的 話,我給你介紹一下我們的福利」、「福利& 入職手續。由 於現在旺季任務量大需要更多的人來工作,所以需要你先做 一個宣傳,宣傳後給妳辦理入職。而且入職送一部手機和專 用聲卡設備,大叔也可以秒變蘿莉音,給你的聲音增加自信 。不管有沒有人詢問都可以,只是宣傳壹下。也不是每天都 要宣傳,只需要宣傳這壹次就行了。妳能接受嗎?」、「誠 徵配音員……一天$1000 以上# 會說話即可……一台手機即可開 始工作……有興趣+Line:000000000 ……IG:@popcorn .yc…… 學生上班族寶媽……# 真的辦得到#24 小時內到帳」、「把這 發在朋友圈/IG貼文/FB 夠9 個社團/18個朋友也可以。選擇 其中一種方式宣傳就可以啦。好了截圖給我哈」、「回饋公 司員工。激勵新人認真工作。公司舉辦了入職手機活動。入 職送手機……」、「現在請聯絡你的專屬老師LINE:@Igm9933 z 。請先告訴老師【介紹人是:爆米花,所屬隊伍:5 隊要 做稿件錄入工作】發完之後截圖給我確認,接下來有什麼問 題你都可以問老師」等訊息;「Saturday」於109 年5 月20 日9 時27分許至同年月25日13時36分許傳送內容為:「您好歡迎來到網賺團隊,我是你的接待老師:甜心,現在由我 為您辦理入職手續,辦理入職後,電腦、手機、平板都可以 工作哦~ 現在把你的介紹人和所屬隊伍發給我,順便告訴我



,你來自哪裡?如果回復不及時,請耐心等候,謝謝配合工 作!」之訊息,被告回以:「介紹人是:爆米花,所屬隊伍 :5 隊要做稿件錄入員」之訊息後,「Saturday」傳送內容 為:「稿件錄入員:工作內容就是幫作家把手寫稿件錄入成 電子版,下面給你講一下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薪資待遇: 《工作要求》:稿件錄入員正確率需要95% 以上。如果正確率 低於95 %,會需要返工修改。返工期限為1 天,如果一天內 沒有重新上傳審批此單作廢,無薪資。若返工兩次後還是不 合格,此單作廢,無薪資。(作廢單會迴收發放給其他會員 )。《錄入APP 軟體要求》:所有能以文檔形式傳送的APP 軟 體都可以!如:word,記事本,wps 。《薪資待遇》:會員薪 資張數計算,一張稿件的價格在200-500 台幣之間(具體的 根據商家出的價格為准)。《運作流程》你找任務老師接單。 完成任務後發送到任務老師郵箱,並將傳送成功的截圖發給 老師確認。任務老師將你完成的任務單上傳至云儲存空間等 待商家審批。審批通過,老師核算薪資,發放到你的賬戶。 審批不通過,老師會通知妳修改後重新發」、「加一下網賺 老師LINE :@113aolok 。歡迎成為普通會員。後續還有一個 高級會員,我也是高級會員。高級會員賺的更多。加油。去 工作吧」等訊息;「小艾老師」於109 年5 月25日13時38分 許起至同年月26日11時6 分許傳送:「你好,今後你所有的 工作任務和學習都在這裡進行。請先將你的入職申請表發給 我」、「能來到這裡的,都是交了費用,已經成為了我們平 臺的一份職員,有資格在我們平臺學習,工作。我們平常的 工作都會有專業的老師手把手的教學。包教包會。現在咱門 平臺分為2 種後臺身份,一種是初級後臺一種是高級後臺。 接下來我將給你講解這兩種後臺的工作方式」、「第一種是 新人身份(初級會員)。如下:1 : 由於是新會員,不確定 能否真心想做這個崗位,所以開通的是試用雲空間,容量較 小,隻能上傳1-2 份稿件。因為容量小所以完成任務上傳後 等待審核期間不能再接別的單子,審批通過後沒有問題等待 發放薪資,薪資發放完成後才能繼續接單。2 : 試用會員需 要接受培訓每天8 小時連續學習15天。3 : 接任務需要自己 墊付230 馬幣作為押金給商家,做完任務加上傭金一起返款 給你」、「第二種是正式身份,需要升級云空間。⒈大容量 云儲存空間,不受單數限制,可以無限上傳審核,審核期間 可以繼續別的任務。⒉不需要接受15天培訓(高級會員有老 師教你做任務。)⒊免去押金230 馬幣。⒋正式會員薪資比初 級會員薪資高50 %,最後支付125 馬幣升級高級會員,工作 做完後十天即可返款500 馬幣到您帳戶」、「請仔細看一下



上面說的兩種會員身份。第一種普通會員,就是你現在的身 份,需要進行培訓15天後參與工作(還需付費230 馬幣押金 ),高級會員直接參與工作,需要進行升級操作。(不需要 押金。)自己選擇一下」、「好了,這是群管理里的任務返 還老師line@ :@zgs7951r前面有個@ 添加他找他任務返款」 等訊息;「妮妮」於109 年5 月26日11時15分許起至同日15 時37分許傳訊內容為:「你好,請問你應聘的什麼工作呢? 」、「Hi~ 我是妮妮,非常榮幸你能選擇我們,我是你們的 手稿老師和返款老師,希望我們能愉快的合作!!請把你的 會員資料登記申請表發給我」、「根據你的會員資料了解, 你現在是升級了本平台的服務器,可以無限制的上傳任務。 你現在有一個返款任務,你開通服務器的費用是可以返款的 ,這個返款任務需要300 馬幣押金,完成任務就可以退還以 前所有的已繳納的費用」、「歡迎加入我們團隊@ 1,首先請 你下載一個米聊,(去應用商店就能下載或者點擊鏈接下載 )……2,請添加老師ID老師是邀請你進群接任務):老師米 聊id :0000000000。請放心喲,不需要任何費用,也不再需 要再添加其他人(老師是每天上午八點通過好友,中午12點 通過好友,晚上十二點以前通過好友。邀請進群)」等訊息 ;「凌闊」於109 年5 月26日某時傳送內容為:「新加入的 會員注意看我接下來說的!!不看明白就到處瞎問,別怪我 罵你傻逼!不看明白接不到任務你自己活該!不看明白就到 處罵人請你趕緊滾蛋!重點:進群後不要隨便好友!不要 隨便好友!不要隨便好友!入群後之前的老師將不在負 責你的任何事情,有任何問題找任務老師諮詢!我只負責邀 請進群,不負責工作事宜。規則規章都寫在群公告上面,不 明白的請先看群公告。群公告在群消息窗口右上角,點開自 己找!任務是找任務老師領取,接任務時間是中午十二點開 始到晚九點結束,任務老師會在群裡喊話發放任務周六日 公休沒任務任務老師祇有一個!名字就叫做任務老師,群 管理員列表可見。不用加好友,直接點擊老師頭像私聊即可 !另外不管原因是什麼,祇要你退群了二十天之後再找我重 新入群。有什麼關於群組的問題可以找我,工作問題找任務 老師!看到後會回復。工作愉快。」之訊息,被告遂於109 年5 月27日某時加入名為「普通工作三群」之群組,並於10 9 年5 月27日某時起開始傳送數個故事章節內容予「000000 0000」,「0000000000」於同日向被告傳送:「財務組有個 崗位空缺你有興趣沒,不再收取任何費用,主要是收發薪水 ,不需要你墊付,一天大概可以賺1000元左右」之訊息,被 告回以:「好」之訊息,「0000000000」再傳送:「加工作



老師米聊賬號:0000000000」、「備註應聘財務組工作」等 訊息,隨後被告仍持續傳送數個故事章節內容予「00000000 00」,「0000000000」於109 年5 月29日某時回以:「你做 財務工作了,這邊把你移除啦,有問題諮詢財務老師」之訊 息,「mi_0000000000 」於109 年5 月2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 米聊傳訊:「要瞭解財務工作麼」、「做財務的基本條件是 有郵局或者銀行帳戶,並且以開通網路銀行(手機)轉賬功 能。你符合麼?」等訊息,被告回以:「符合」之訊息,「 mi_0000000000」說明工作內容:「做財務要專心,職責就 是收款,發薪。老師給你分配單子,老師會在群裡給你傳匯 款明細,你需要做的就是看一下有沒有正確入賬,有沒有都 要跟老師說,如果有,就轉給總財務,然後明細傳給我。總 財務賬戶等你上工後我會給你。薪資0000-0000 臺幣不等。 主要看處理效率。具體細節會慢慢教你。你要做麼」、「填 寫一下信息發給我:銀行名稱:分行:代號:賬號:戶名: lineID:移動電話:」等訊息,被告回以:「好」、「我要 做」,並提供本案帳戶帳號予「mi_0000000000 」,「mi_0 000000000 」於109 年5 月29日某時傳送內容為:「意思是 如果會員付款給你,你查收有無正確後跟老師回報,轉給總 裁務,然後將明細轉給我,每天的薪資我會給你覆算清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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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