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號
TNHV,111,聲,2,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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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清美
代 理 人 葉進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瓊瑢間確認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
110年度上字第2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確認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進行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41號確認債務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之上訴人,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8 日行準備程序,為維護其訴訟程序之權益,減免本院當庭勘 驗耗費時程較久,故有確認開庭錄音內容以明瞭筆錄記載正 確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交付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 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另按交付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 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 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 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3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41號確認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 件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復據聲 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事件於110年11月18日行準備程 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且本件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其聲請交付關於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 錄音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應依前揭規定交付 費用,且此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佈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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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