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7號
TNHV,110,重上,7,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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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鍾旺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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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