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鍾旺良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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