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上 訴 人 陳春成 陳劍相 陳劍文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被 上訴人 陳金 陳益忠 陳明楠 陳順發 陳春雨 陳福泉 陳福生 陳鴻銘 陳淑娟 陳淑琍 陳惠如 陳惠𦰡 陳南璋 陳南璁 陳南升 陳添致 陳俊甫 陳良有 陳丁城 陳丁海 陳信義 陳美珍 陳進龍 陳瑞珠 上2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上訴人 陳文雄 陳明川 陳明豐 陳綉霞 張陳麗香 陳阿密 陳坤德 陳舜富 陳兆祥 陳元山 陳炳榮 陳炳乾 陳宏鈞 陳義豊 陳炳達 陳敏輝 陳丁旺 陳進雄 陳盡 陳碧霞 陳麒帆 陳祺蓁 黃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陳文雄、陳明豐、陳綉霞、陳坤德、陳炳榮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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