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68號
TNHV,109,重上,68,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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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陳春成
陳劍相
陳劍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
莊佳蓉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金

陳益忠

陳明楠

順發

陳春雨

陳福泉
陳福生
陳鴻銘
陳淑娟
陳淑琍
陳惠如
陳惠𦰡
陳南璋
陳南璁
陳南升
陳添致
陳俊甫
陳良
陳丁城

陳丁海
信義
陳美珍
陳進龍
陳瑞珠
上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文雄
陳明川
陳明豐
陳綉霞
張陳麗香
陳阿密
陳坤德
陳舜富
陳兆祥
陳元山
陳炳
陳炳乾
陳宏鈞
陳義豊
陳炳達
陳敏輝
陳丁旺

陳進雄
陳盡
陳碧霞

陳麒帆
陳祺蓁
黃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陳文雄
陳明豐陳綉霞陳坤德陳炳榮未經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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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