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3號
TNHM,111,聲,73,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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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珅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送執行,受刑人並經法 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102年度金 上重更一字第32號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 ,業經本院審核附卷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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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