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嘉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嘉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嘉偉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4390號核准假 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