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號
TNHM,111,聲,20,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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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炎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炎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炎鎮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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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