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銘漢(原名簡仁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銘漢(原名簡仁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銘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月5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948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上開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