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偉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9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475號、108年
度偵字第6352號、109年度偵字第5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志偉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志偉於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起訴書誤為106年 9月)間止,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6樓;下稱○○○公司)○○廠(址設臺南市○○區○○○路00 號;下稱○○○○○廠)之廠長,綜理該廠業務,並經○○○公司授 權可代表○○○公司簽署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維 修採購契約,及金額未達100萬元之非承攬案採購發包合約 ,屬實際管理事務之經理人,亦為受○○○公司委任處理○○○○○ 廠事務之人。而○○○公司係股票公開發行並在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買賣股票之公 司(上市公司股票代號0000)。張志偉於任職○○○○○廠廠長 期間,原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謹慎行 事,以謀求○○○公司最大利益,不得有違背職務致生損害於○ ○○公司之行為,其明知○○○公司在其擔任○○○○○廠廠長前之10 2年8月9日修訂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時,已規定採購單位原 則上需找3家廠商參與比價,亦知○○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 :戴○○,下稱○○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戴 ○○之配偶陳○○,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戴○○,並○○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 司)為戴○○向友人借用,以為參與○○○○○廠採購案投標,亦
為戴○○實際掌控(僅就○○○○○廠採購及工程案)之公司。詎 張志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特別背信之犯意,自 103年3月間,向承攬○○○公司○○廠採購案之戴○○索取每年40 萬元之款項,戴○○為求日後能繼續以○○公司、○○公司、○○公 司、○○公司之名義承攬○○○公司○○廠之採購案,遂於103年3 月間,在○○○○○廠廠長室內,交付40萬元予張志偉,並自104 年1月間起至106年3月間某日止,於每年3、6、9、12月,在 ○○○○○廠廠長室內,每次交付現金10萬元予張志偉收執,總 計130萬元,張志偉則容任戴○○以其實際經營之○○公司、○○ 公司及其向友人借用之○○公司、○○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 、二所示○○○○○廠採購案及工程案,而戴○○則於參與○○○公司 採購案時,提高投標金額,以支應給予張志偉之款項,致使 ○○○○○廠於附表一、二所示採購案及工程案中,不僅無法獲 得自由市場競爭下所應獲取之競價利益,且致○○○公司受有 實際投標金額與合理價格差價之損害(○○○公司所受損害及 所失利益之金額未達500萬元,詳後述)。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 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 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 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 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 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 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 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 據例外情形,然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 經檢察官、被告張志偉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 證據乃屬傳聞證據,已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 1卷第590-595頁、本院2卷第255-256頁),而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知悉戴○○為○○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為 戴○○之配偶,且向戴○○收取計60萬元之款項等情不諱,惟矢 口否認有何特別背信之犯行,辯稱:我並不知戴○○與○○公司 、○○公司之關係為何,亦不知戴○○有借牌使用○○公司、○○公 司名義參與投標。又我僅收受戴○○交付之60萬元,而非130 萬元,且向戴○○索取之款項係為供○○○○○廠公關基金使用, 並非牟取私人利益,亦未對○○○○○廠造成損害云云。辯護人 為被告亦辯護稱:㈠依證人戴○○證述,於106年3月後即未再 給付被告款項,是被告如有背信之犯意,或以向戴○○收取金 錢作為容任戴○○借牌參與採購案或工程案之對價,則在被告 停止收錢後,戴○○為何仍有持續借牌參與採購案或工程案? 足證被告請求戴○○提供公關基金,與戴○○借牌參與採購案或 工程案間,並無對價關係,被告亦無背信之犯意。㈡被告並 不知戴○○另使用○○公司、○○公司、○○公司等公司名義參與採 購案,當然不可能以包庇戴○○虛增競標廠商家數為由,來收 取對價;且依證人戴○○之證述,其未曾告知被告有借用○○公 司、○○公司名義報價或參與採購,故戴○○顯無可能意圖藉由 給付佣金回扣予被告,來換取得以借用○○公司、○○公司、○○ 公司名義來參與採購案,二者並無對價關係。㈢依○○○公司採 購流程,係由請購單位之承辦人檢附3家廠商之報價單,連 同施工說明書或採購規範提出採購需求,交由直屬課長簽核 ,然後逐級上簽,故承辦人如何調查或詢價、向何廠商詢價 、欲建議何3家廠商參與報價等,均由承辦人自行辦理,並 經其直屬課長簽核後,才由時任廠長之被告核定,而被告從 未干涉或要求承辦人找何廠商參與報價,足證被告並無容任 戴○○借牌之行為,且被告亦無法掌控各課承辦人或其直屬課 長來配合圍標。㈣參酌○○廠前任廠長劉○○簽核之採購發包申 請表,承辦人及其直屬課長、前任廠長亦是循相同程序辦理 採購,當時已有○○公司、○○公司、○○公司參與○○○公司相關 採購案之投標並陪標情形,足證被告實無包庇之舉。㈤依據 證人戴○○之證詞,係於被告向其請求協助公關基金後一段時 間,才將此事告知陳○○,原審亦認定戴○○自103年3月間起交 付金錢予被告,而陳○○早自103年1月間之採購案及工程案, 即有索取回扣或浮報採購項目之情事,足證陳○○之犯行顯與 被告無涉,亦不能據以證明被告有本件犯行,故陳○○證述「 張志偉是沒有直接叫我浮報工程,但是他已經間接影響到了 」等語,僅是將其自己犯行藉由連結被告,為自己開脫之詞 。㈥○○○公司3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係由臺北總公司核定及辦理
採購業務,即依「採購作業範例」、「行政課採購作業範例 」及「會辦稽核室、法務室之採購作業範例」,係屬總公司 核決之採購案,被告根本無包庇戴○○圍標之可能。㈦被告固 有向戴○○收取60萬元,但並未致生損害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 益,蓋於採購案件,係先由請購案件之承辦人調查或詢價( 按30萬元以內有預估底價,30萬元以上採購案則會先訂底價 ),故縱認戴○○以○○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名義投 標並陪標,並無證據認為其承攬之價格逾越一般行情而致使 ○○○公司受損之情事,難認被告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3款之特別背信等犯行。㈧縱認被告知悉戴○○有借用○○公司 、○○公司及○○公司名義參與採購案,然並無證據足認上開公 司承攬之採購案有浮報價格,致造成○○○公司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受損之情事,自難以背信罪相繩。㈨戴○○交付被告之款 項,係作為公關基金之用,用以購買禮券、禮盒(大多係茶 葉),於拜會民意代表時作為饋贈之禮物或贊助官田二鎮里 之里民活動經費,並未中飽私囊。況被告自103年1月接任○○ 廠廠長,該廠每年煤炭採購金額高達3、4億元,供應商的誘 惑相當強烈,被告都能摒除誘惑不為所動,豈有可能為包庇 戴○○借用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採購案而向其收取回扣。㈩觀之○ ○○公司103年稽核報告,可知被告擔任廠長期間,並無刻意 避開30萬元授權辦法之情事,且於105年、106年歲修發包工 程檢討會議時,被告再次重申「發包項目應盡可能進行整併 ,無須刻意避免案件金額之審核權限」,內部稽核亦認○○廠 的採購發包作業並無異常,是苟如被告有意圖利戴○○,大可 故意細拆、分次辦理採購案,以增加戴○○得標牟利之情事云 云。
二、經查:
㈠被告於103年1月1日起至107年8月間止,擔任○○○○○廠廠長, 綜理該廠業務,並經○○○公司授權可代表○○○公司簽署金額未 達30萬元之維修採購契約,及金額未達100萬元之非承攬案 採購發包合約,屬實際管理事務之經理人,亦為受○○○公司 委任處理○○○○○廠事務之人;復○○○○○廠進行設備維修採購時 ,除有特殊理由必須獨家議價外,原則上需至少3家廠商參 與議比價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偵1卷第5-7頁、原審1 卷第408頁),且就上開○○○公司採購流程,亦據證人即○○○ 公司採購部經理歐○○於原審時(原審2卷第158頁)結證明確 ,復有○○○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1份(原審1卷第465-493 頁)、○○○公司108年1月7日稽核字第017號函暨檢附之公司 相關內部資料規範(即人事管理規則、誠信經營守則、道德 行為準則、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各1份(調卷第1
9-29頁)、被告之廠長任期及職務調整之○○○公司文件各1份 (本院2卷第87-93頁)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
㈡戴○○為因應○○○○○廠採購案需3家比價之要求,以其經營之○○ 公司,及實際經營之○○公司(名義負責人:戴○○之配偶陳○○ ),並向友人借用○○公司、○○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承攬 附表一、二所示○○○○○廠之採購案及工程案乙節,已據證人 戴○○於偵查時證稱:「(你是否為○○公司負責人?)是」、 「(你是否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掛名的負責人是我太 太陳○○,○○公司實際上是我在運作」、「(○○公司、○○公司 與你的關係?)○○公司的負責人是郭○○的太太劉○○,○○公司 負責人是吳○○,郭○○及吳○○都是我的朋友,○○公司實際上是 劉○○經營,○○公司實際上是吳○○經營」、「(劉○○與吳○○有 把○○公司及○○公司的名義借給你去承攬工程?)是」、「( 你從何時開始會用○○公司、○○公司、○○科技、○○企業這四家 公司名義去向○○○公司承攬工程?)應該差不多有4年了」、 「(為何要用多家公司名義去承攬○○○公司的工程?)因為○ ○○公司有的工程要3家比價,○○○公司本來的工程就有些給○○ 公司在做,陳○○說要把所有工程都給我做,他主動叫我去找 2家公司來陪標」等語(偵1卷第255-256頁)明確,核與證 人即○○○○○廠機械組主管陳○○(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 原審時(原審2卷第59-60、65-67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且 有○○公司承攬○○○○○廠之採購案及工程案彙整表1份(調卷第 6-15頁)、○○○公司105年12月19日「○○廠廠內配合水措計劃 書變更廢水回收工程」工程協議書及檢附之工程報價單3張 、施工說明書4張、○○公司及○○公司給○○○公司之報價單1份 (偵1卷第43-55頁)、○○○公司與○○公司發包申請單、請購 案、發包案廠商報價一覽表、工程報價單1份(偵2卷第137- 148頁)、○○○公司與○○、○○、○○公司之採購發包申請表、編 號00-00000000簽辦單暨檢附之審標記錄單、報價單3紙、底 價單1份(偵6卷第255-269頁)、○○公司承攬○○○公司「採購 案」之請購驗收單、統一發票1份(偵7卷第113-204頁)、○ ○公司承攬○○○公司「工程案」之驗收記錄表暨發包驗收單、 請款單、統一發票1份(偵7卷第205-324頁)在卷可稽。是 此部分事實,亦堪信為真實。
三、又查:
㈠被告就戴○○為○○公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借用○○公司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事,是否知情?
⒈被告於調詢時陳稱:○○公司負責人是戴○○,○○公司的登記負 責人是戴○○的太太,我知道這2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戴○
○,至於○○公司及○○公司的負責人是誰,我並不清楚,我只 知道這2家公司都是戴○○的合作廠商。我知道○○公司及○○公 司都是戴○○找來的。(戴○○於107年12月4日供稱,你確實知 悉戴○○為○○公司等4家廠商之實際負責人,且輪流以該4家廠 商名義圍標○○○○○廠標案,你做何解釋?)我知道這件事情 等語(偵1卷第7-9頁)。且於偵查時供稱:(《提示戴○○107 年4月18日調查筆錄第1頁》戴○○表示你與陳○○都知道他是○○ 公司、○○公司、○○公司與○○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之事,有無意 見?)我只知道○○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戴○○,我知道 戴○○與○○公司、○○公司是合作夥伴。(戴○○之前證稱不管是 這4家哪一家公司跟○○○○○廠簽約,實際上施作都是戴○○,你 有無意見?)沒有等語(偵1卷第19-20頁)。 ⒉證人陳○○於原審時證稱:「(張志偉知道○○公司、○○公司、○ ○公司、○○公司都是戴○○的公司?)是」、「(機械組也都 知道○○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全 廠都知道,因為他們來做工作時,不管用什麼名字得標,來 施作的人都是同樣這些人」、「(廠長《即被告》是從機械組 上來的,那他在上任前其實就知道這件事?)對」、「(既 然每次都是找一樣的廠商來陪標,又都是戴○○的公司得標, 之前也都是戴○○到場施作,張志偉應該是可以知道這些公司 是戴○○實際負責或是向他人借牌的公司?)沒錯」、「廠長 《即被告》叫我跟他《即戴○○》說他自己要想辦法生出3家」、 「(張志偉叫你跟誰講?)戴○○」、「(講說戴○○要想辦法 去找3家廠商?)對,且他都知道」、「張志偉跟我講的時 候有說一句『我都已經給他方便了』,他就是這個口氣跟我說 的,『我都已經給他方便了,就是叫他自己處理』,他是這個 口氣跟我講的」、「(張志偉如何從你提供上去的採購書、 或是申請發包書裡面得知哪些公司是戴○○找的?)張志偉也 是從機械主管做起的,他也經歷過機械主管、課長、廠長, 他的經歷都比我多,我只有大概做不到3年,這個應該是要 問張志偉比較清楚,因為他比我資深很多,且這些廠商也都 比我資深很多」、「(有哪些狀況會被退件?)之前有發生 過廠長說『都是這3家,不會換別家嗎?不會再叫他多找幾家 嗎?』」等語(原審2卷第59-61、65-67頁)。 ⒊證人即○○○○○廠採購人員鄭○○於偵查時證稱:「(是否認識○○ 公司、○○公司、○○公司及○○公司的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 ?)○○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戴○○,○○公司、○○公司及○○公司 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戴○○」、「(為何知道其他3家公司的實 際負責人都是戴○○?)因為戴○○的○○公司從建廠時就有承攬 我們的工程,還有一些加工件,後來因為要符合3家廠商比
價的規定,所以他才成立另外3家公司」、「(廠長張志偉 是否也知道這4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戴○○?)知道」等 語(偵2卷第81-82頁)。且於原審時證陳:「(為何你會認 為張志偉知道?)他一定知道,因為這些廠商到現場工作, 而且他們從建廠到後來都十幾年,這些人都一直在廠內,工 作的就是這幾個人,而且報價單張志偉也看過,他不可能不 知道,全廠都知道,怎麼可能他不知道」、「(每個案子最 後是誰得標,廠長都會記得嗎?)我不知道他會不會記得, 因為每個案子從申請到發包完,廠長至少會蓋兩次章,到最 後驗收,廠長也是要蓋章,請款廠長也是要蓋章,你說他記 不記得,我沒有辦法回答,而且這些案子,應該是說我們這 個廠的案子幾乎十幾年來案子都大同小異,因為要發包的內 容,每年要歲修的項目都差不多」、「(縱使張志偉看過報 價單,他又如何能知道報價單上其他的廠商是戴○○拿來參與 陪標的?)他應該知道,因為開會的時候他也有講過不要都 找他們這3家,不要找戴○○的廠商,他也有說過」等語(原 審2卷第79頁)。
⒋綜據上開被告之供述、證人陳○○、鄭○○之證述可知,○○公司 、○○公司、○○公司及○○公司均係戴○○用以參與○○○○○廠採購 案之公司,無論該4家公司的其中任何1家得標,實際上皆由 戴○○指揮施工等情,在○○○○○廠內並非秘密,且依被告在○○○ ○○廠內之經歷,亦即曾擔任機械組主管、課長而後擔任廠長 之歷練,當無不知之理。況被告亦曾於會議中公開表達要求 戴○○更換陪標廠商,不要一直固定使用○○公司、○○公司及○○ 公司等3家公司,顯見被告確實知悉戴○○使用前揭4公司名義 參與○○○○○廠採購案事宜。從而,被告事後翻異前詞,辯稱 :僅知○○公司負責人為戴○○之配偶,但不知○○公司與○○公司 、○○公司間之關係,亦不知戴○○使用○○公司、○○公司、○○公 司名義參與○○○○○廠採購案投標云云,應屬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
㈡被告就○○○○○廠之維修採購契約,採購金額未達30萬元、或30 萬元以上,有無審核權限?
⒈被告於原審時供稱:「(○○○公司有無授權30萬元以下維修採 購契約,100萬元以下非承攬案採購發包合約,你可以直接 簽署?)公司有授權,但是我只有針對30萬元授權部分使用 我的權限,100萬元以下那部分在我任內幾乎沒有動用」等 語(原審1卷第407頁),核與證人即○○○○○廠採購人員鄭○○ 於原審時證述:30萬元以內之採購案可由廠長自行決定等語 (原審2卷第81頁)相符,堪認○○○○○廠之維修採購契約金額 未達30萬元之採購案,雖係由承辦單位選擇承辦廠商,但仍
須上簽由被告(廠長)核可,故被告就○○○○○廠之金額未達3 0萬維修採購契約,確有審核之權限甚明。
⒉證人即○○○公司採購部經理歐○○於原審時證稱:「(○○○○○廠 如果採購金額是30萬元以上,這個採購案件送到總公司,總 公司有哪些簽核的流程?)就是廠長先簽核過以後,表示這 張請購單在請購單位已經成立了,成立的時候再依授權表, 就是依照我剛才講的那個金額送到副總、總經理跟董事長去 做核准,相關會有會辦的單位,譬如說會財務去審核預算的 來源正不正確,會採購部去看核定底價單,30萬元以上要訂 底價單,會辦的時候,那個底價看採購部有無相關的意見, 一樣送該送的層級去做最後的核准、核定」、「(發包申請 單是否就是你說的請購單?)對」、「(是否會經過廠長審 標並且核章?)對」、「(在請購、採購、整個核批的過程 中,只要任何一個人發現今天來比價、議價的廠商事實上是 同一家公司,這時候是否可以剔除或是停止採購?)對,就 是說在請購的階段已經發現這樣,就要避免去提名這些廠商 出來」等語(原審2卷第151、159、163頁),並有○○○公司1 09年10月19日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 序書(第11版)及○○○公司授權表目錄1份(原審1卷第463-5 21頁)可按。由此可知,○○○公司進行30萬元以上採購案, 係以請購單位及採購單位提名建議廠商參與議、比價之程序 進行,並非比照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事宜,若 於採購程序中發現有廠商利用其他廠商名義陪標參與,或有 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等情事,執行單位如發現 應避免選商提名,且若於議價或比價程序中時發現,應取消 該廠商之參與資格。被告既身為○○○○○廠廠長,依其廠長之 權責主管,當然有權逕為決定停止採購或剔除該廠商,應可 認定。準此,縱為金額30萬元以上而應送○○○公司臺北總公 司核准之採購案,被告如發現有不符合○○○公司相關採購作 業程序規定之情事,當得依其廠長職權剔除參與採購案件之 廠商資格,甚或取消該請購案。是被告就○○○○○廠之30萬元 以上之採購案,如發現採購案有違規情事,本應取消該參與 廠商資格,甚或使該採購案不成立之義務與權力,卻視而不 見,或放任請購案成立送至○○○公司臺北總公司進行審查, 進而採購,顯有違背其廠長職務之行為。
⒊證人即○○○公司副總經理陳○○於本院時證陳:○○○○○廠廠長就 採購案的權責範圍,按照授權辦法,在30萬元以下的採購案 是由○○○○○廠自行請購、採購及後續的動作,而30萬元以上 就要送臺北總公司採購部門做採購作業。若是30萬元以上的 案子,○○○○○廠請購部門有請購需求,會簽到廠長,廠長同
意後才會送臺北總公司來做核決,核決之後再由採購部門進 行後續的採購,也就是廠長對於30萬元以上的採購案,廠長 有「否決權」,必須廠長同意才會送到總公司,若廠長不同 意就不會送到總公司,且縱使已送到臺北總公司,如廠長認 為此案不需要或是不要做了,也可以上簽給同樣的授權層級 ,說之前的案子目前因為某些原因不再進行了等語(本院2 卷第226-233頁),益徵被告就○○○○○廠之30萬元以上之採購 案,係有審核(否決)之權限至明。
⒋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採購案廠商是由承辦單位選商簽 辦,且3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係由臺北總公司核定,與被告無 涉,被告並無違背任務之行為云云,應屬無據。 ㈢被告違反○○○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所定,原則上需至少3 家廠商參與議比價規定之行為,是否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有 無致生損害○○○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⒈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 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 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 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 旨。而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 ),內涵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 包括在內,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 ,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 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之立法目的,乃 為保護公司整體財產法益,兼及保護整體證券市場發展、金 融秩序及投資大眾之社會法益,參以本罪係以行為人背信致 發行有價證券公司遭受之損害,是否達500萬元之量性指標 ,作為適用證券交易法或刑法之依據,足見係側重於保護個 別公司之整體財產法益。所謂背信行為所致生財產或其他利 益上之損害,凡使現存財產上價值減少、妨害財產之增加, 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均包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421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採購人收到經奉核定 之請購申請後,應立刻準備詢價。除以下情況外,應以至少 3家廠商參與比價為原則」,有○○○公司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 1份(原審1卷第465-493頁)可憑。又依○○○公司人事管理規 則(工作規則)第6.5.3規定:「本公司員工於執行業務時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形式 之不正常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
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且依誠信經營守則第10條規定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 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 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有○○○公司人事管理 規則(工作規則)、誠信經營守則各1份(調卷第20-25頁) 存卷可參。準此,被告明知並容任戴○○以其實際經營之○○公 司、○○公司及其向友人借用之○○公司、○○公司名義參與○○○○ ○廠採購案及工程案,且自戴○○處收受一定金額,揆之前揭 說明,自屬「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甚明。
⒊復次,證人即○○○公司採購部經理歐○○於原審時證稱:(你在 偵查中提到如果虛列、浮報項目向廠商收取回扣會造成○○○ 公司的損失,是何意思?)因為你跟廠商收取回扣,廠商報 價自然就提高,因為他把要給你的回扣加在報價上面,造成 公司的採購金額就拉高了。(你剛有提到說為何公司有規定 要有3家廠商來議價、比價,主要的目的就是透過議價、比 價可以做價格的競爭,要廠商競爭之後可以降低公司的成本 ,是否如此?)是等語(原審2卷第160-162頁)。且○○○公 司之所以制定國內採購作業程序書規定採購案原則上需3家 比價,其目的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可使○○○公司得 以較低之價格獲取服務,以為節省相關支出,倘有陪標、虛 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 之假象,實際並無真正競價關係,則○○○公司前開制度之設 計、規範將失其效力,並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意 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亦不復存在,而使○○○公司無法獲得 較低價格之服務。據此而論,被告容任戴○○以○○公司、○○公 司、○○公司、○○公司進行虛偽競標而取得○○○○○廠的標案, 此舉當已對○○○公司造成無法以較低價格取得服務之損害。 ⒋又證人戴○○於偵查時結證稱:「另外我補充的是他們廠長1年 40萬元部分,陳○○有在他的回扣金裡幫我出30萬元,可以讓 我從回扣裡面扣掉30萬元去給張志偉,因為我有跟陳○○講說 你們廠長1年就是要這麼多錢,請他讓我的利潤高一點,例 如我1年只有賺100萬元,40萬元要給張志偉,我只有賺60萬 元,如果可以讓我的利潤是1年賺130萬元,那給張志偉40萬 元,我至少還有90萬元」、「(陳○○怎樣可以幫你提出利潤 ?)幫我墊高工程費用」、「(墊高工程費用後,你再從說 好要給陳○○的回扣中扣掉30萬元,再拿給張志偉?)是」等 語(偵2卷第155-156頁),且於原審時證述:「該次偵訊你 有提到『這是103年的歲修工程,是102年發包的,因為陳○○
才剛上來,不敢浮報太多』,你又提到『差額都是浮報的,就 算隔年漲價,也不可能漲很多,103年為48萬元,104年就到 57萬元』,是否因為陳○○提到工程款要補你每年40萬元之後 才越來越多?)對」等語(原審2卷第42-43頁)。復證人陳 ○○於原審時證陳:「(當戴○○跟你說廠長跟他拿40萬元時, 你如何回應戴○○?)他就是說『你就要幫忙我處理,不然我 要怎麼拿40萬元給你們老闆。』」、「(戴○○偵查中提到『10 3年陳○○就這個案子補一點,那個案子補一點,40萬元都有 補給我』,是否有這樣的事情?)大概就是這樣。」、「( 是否因為張志偉從103年初向戴○○提出這個40萬元,才會開 始大幅增加費用?)當然會有差」、「(所以你是將你跟張 志偉要收的款項加到工程的費用中?)對」等語(原審2卷 第64、68、70頁)。
⒌經核證人戴○○、陳○○前開證述可知,渠等因被告向戴○○收取 每年40萬元之款項,而提高戴○○向○○○公司承攬工程之金額 ,以使戴○○得以每年交付40萬元給被告後,仍不至於嚴重減 損獲利。然此舉將使○○○公司負擔原本無需支出之提高後差 額,明顯使○○○公司受有損害。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 ○○公司並未因被告收受戴○○所交付款項,而受有無法獲得自 由市場競爭下所應獲得競價利益,及實際投標金額與合理價 格差價之損害云云,亦屬無據。
⒍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公司訂定底價時會參考前購價,且 依彙總表可知,後面的採購價格並沒有超越前購價,可認○○ ○○○廠之採購案件價格並未因被告向戴○○收取前揭款項,而 有提高價格之情事,亦未使○○○公司喪失競價利益云云。惟 查:⑴陳○○分散在各採購案件中,提高採購價格以彌補戴○○ 支付給被告之款項乙節,已如前述。⑵證人戴○○每年承攬數 十件○○○○○廠之採購案,每案金額從數十萬元至百萬元不等 ,是其與陳○○分散於各個採購案中虛列、提高金額,實難期 待採購人員在個別採購案詢價、議價之際,發現渠等從中上 下其手之異常情形。因此,無從以此反推○○○公司並未因被 告每年向戴○○索取40萬元而受損。⑶戴○○每年交付40萬元給 被告之原因,係因○○公司長期承攬○○○○○廠工程,其擔憂如 果拒絕身為廠長之被告要求,則可能影響○○公司承攬○○○公 司工程,若非被告身為○○○○○廠廠長,其不至於答應被告索 款之要求等情,亦據證人戴○○於偵查時(偵2卷第154頁)證 述屬實,故證人戴○○本非自願捐送每年40萬元之款項給被告 使用。而證人戴○○所經營及實際掌控之○○等4家公司,均非○ ○○公司所轄子公司,本無自損公司利益以助○○○○○廠之必要 。⑷參以戴○○承攬○○○○○廠採購案,無非意欲獲取利益,然其
每年需交付40萬元給被告,此舉顯已減損其經營之○○公司之 獲利,若不自承攬案件中設法取回所交付之款項,則其承攬 ○○○○○廠採購案過程所獲得之利益將明顯受損。⑸證人陳○○於 本院時證述:(密訂底價作業程序的流程為何?)請購完成 就進入採購程序,同時會請簽核主管去訂底價,採購部門會 根據底價去找3家廠商來做議比價,那就看廠商能否議到底 價以下,且也要先作廠商資格審核,若廠商都是符合審標, 議價結果也是最低的,那他就會得標。(你們底價的訂定要 參考哪些資料?)前購價、市場行情都會有關係。(要參考 前購價的原因?)若是相同的設備,那之前購買的就會有一 定程度的參考作用,但這不是唯一。(底價的訂定是否一定 會低於前購價?)不一定,因物價會波動。(若底價訂定低 於前購價,也確實用低於前購價的金額發包出去,這樣的程 序會有什麼問題?有什麼弊端?)沒有辦法直接從這個地方 來看等語(本院2卷第229-230頁)。依上而論,證人陳○○在 各個採購案件中以提高價格等方式以彌補戴○○每年交付40萬 元等證詞,符合商業常理,應可採信;復○○○公司前開3家以 上廠商參與競價之制度,將無法實現,而無法獲得自由市場 競爭下所應獲得競價利益,業如前述;又採購案件價格,雖 有參考前購價,但仍涉及市場行情、物價波動等種種因素, 尚無法僅據前購價以為判斷是否有提高價格、舞弊等情事。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上情,核屬無據。
⒎依上所述,戴○○係以提高投標金額,以為支應給予被告款項 ,致○○○公司受有實際投標金額與合理價格差價之損害,而 被告係自戴○○處計收取130萬元(詳後述),依「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原則,應依有利被告之解釋,認○○○公司因而受 有130萬元之損害。又被告容任戴○○以其實際經營之○○公司 、○○公司及其向友人借用之○○公司、○○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 一、二所示○○○○○廠採購案及工程案,致使○○○公司無法獲得 自由市場競爭下所應獲取之競價利益,因本件並無證據顯示 ○○○公司因此所致生前開利益之損害為何,依「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原則,本件被告前開特別背信犯行所致生○○○公司 財產(130萬元)及利益上之損害,並未達500萬元。四、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㈠被告自戴○○處係拿取60萬元或130萬元? ⒈證人戴○○於偵查時結證稱:「(你所經營的公司在跟○○○公司 合作期間,張志偉有跟你拿取過金錢嗎?)有,103年張志偉 當廠長的第1年不久他有找我去廠長室,談了一些事情以後 ,張志偉就跟我說他當廠長有一些額外的支出,希望我能幫 忙他,就1年跟我要40萬元,第1次103年年底我是一次拿40
萬元在張志偉的廠長室拿給他現金。後來我覺得一次拿這麼 多錢沒辦法,我就分3、6、9、12月每次給張志偉10萬元,1 04年我就是在3、6、9、12月每次給張志偉10萬元,都是在 廠長室給他現金,105年也是一樣3、6、9、12月每次給張志 偉10萬元,都是在廠長室給他現金。106年張志偉3月跟我拿 1次10萬元,也是在廠長室,4月份張志偉跟我說不要再拿了 ,他沒有跟我說原因,只說以後不要再拿了」等語(偵1卷 第256-257頁)。
⒉證人陳○○於原審時證述:「(戴○○有無跟你提到過張志偉跟 戴○○拿錢?)有」、「(戴○○怎麼跟你說?)我記得相當清 楚,我在103年上任之後,有一天戴○○就跑來跟我說廠長每 年要給40萬元,分成4季,每季就是3個月要拿10萬元上去, 就是每一季10萬元,我起先是蠻懷疑的,但是每次戴○○要上 去樓上時,他就拎個袋子走過我的位置,讓我知道他要去找 張志偉」等語(原審2卷第63頁)。
⒊經核證人戴○○、陳○○前揭證述,均係證稱戴○○係1年4次各交 付10萬元之款項予被告,並參酌證人戴○○所述交付期間為10 3年至106年初,應認證人戴○○所述共計交付130萬元給被告 等語,應屬可採。至被告雖辯稱:戴○○係1年交付3次,每次 10萬元,共計交付60萬元,且已於107年7月間歸還給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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