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84號
TNHM,110,上訴,184,202201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益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
訴字第571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第一審補充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42、1102、1924、3205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2972、400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定 有明文。又本於訴訟主義之原則,以訴訟之存在為前題,如 訴訟關係尚未發生,或已消滅,其所為之判決即屬無效(最 高法院51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無效判決本不 生效力,惟裁判既屬存在,則仍具有存在之效力,故案件既 經裁判,其訴訟關係即已歸消滅,縱屬當然無效,應經法定 程序予以救濟,如有合法之上訴,仍應予以撤銷,但毋庸另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意旨(108年度偵字第942、1102、1924 、3205號)所載,係起訴被告李益全及其妻施雅玲加入不詳 姓名之「田哥」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 手,與該些集團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施雅玲向不知情之女兒黃苡甄借用00 0-0000號自小客車供被告李益全使用,先由「田哥」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 式,向附表一所示陳儷云等人詐騙,致陳儷云等人陷於錯誤 ,於附表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 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再將贓款交予「田哥」,因認被告李 益全與其妻施雅玲共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 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經原審法院審理後,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108年度 訴字第571號判決,認被告李益全之妻犯罪嫌疑不足,對之 為無罪判決,被告李益全部分,其中詐騙附表一所示編號3 、4、5部分(被害人蕭馨憶、廖秋鴛及邱心怡),均犯刑法 第33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餘詐



騙附表一編號1、2、6所示部分(被害人陳儷云潘佳宜謝佳璇),均無罪。經檢察官及被告李益全提起上訴,本院 審理後,以於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12號判決 ,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其餘上訴均駁回 (就事實認定部分同原審之認定,但因原審判決有罪部分, 未論洗錢及部分量刑有所不當,故撤銷改判),並於判決理 由(該判決「戊」部分)提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 ,亦係被告李益全所提領,認原審就此部分漏未判決,應予 補充判決,原審法院因而據此於109年12月23日以108年度訴 字第571號對前述起訴書附表編號1、5、6、7部分,另為無 罪之補充判決等情,有上述起訴書、原審及本院判決書在卷 可查。
三、依上述說明,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起訴事實,應為被告李益 全受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 示受詐騙之被害人,因此,被告李益全為檢察官起訴之事實 ,應為被告與其所屬由「田哥」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 共犯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 ,如受詐騙匯款者非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應非檢察官起訴 範圍,法院不得加以審判。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 所示持用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中華郵政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 項之行為,經核均非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各受詐騙之被害人所 匯入,其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新臺幣(下同)13000元 ,其中5100元為案外人魏承翰所匯入,另一筆8100元為不詳 之人無摺存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之2000元為案外人吳宜 晨、張琇淯所匯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7則為案外人高曼 慈、林伯思所匯入,此有證人魏承翰、吳宜晨、張琇淯、高 曼慈、林伯思警詢證述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33-235、251-2 52、247-248、277-278、293-294頁),並有中華郵政108年 8月28日函與所附有關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人頭帳戶 歷史交易清單(原審卷第31-37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 竹分行110年4月19日函與所附開戶資料、存簿內頁(魏承翰 ,本院卷第131頁、彌封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10年4 月1日函與所附開戶資料、網路銀行交易往來明細、與賣家 之對話記錄(吳宜晨,本院卷第125、157-163、253-259頁 ,彌封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5日函與所附 開戶資料(高曼慈、張琇淯)、與賣家對話記錄照片(高曼 慈)(見本院卷第115、281-289頁、彌封袋資料)、及元大 商業銀行110年4月8日函所附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對帳 單(本院卷第127、295頁、彌封資料)附卷足憑。是以,附 表二編號1、5、6、7所示款項匯入者魏承翰、吳宜晨、高曼



慈、張琇淯林伯思等人,其等匯入原因縱係遭詐騙,因其 等均非起訴書所載之被害人,故應均不在前述檢察官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之內,法院就此未經起訴事項,自不得加以審 判,否則即有未經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四、原判決未調查細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6、7所示遭提領 款項,匯入款項之人均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無涉,均 不在起訴範圍,竟仍於109年12月23日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5、6、7為無罪之判決,應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 法,此屬無效判決,公訴人提起上訴,認原審前判決(109 年6月10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 5、6、7部分無漏判情事,並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雖所持 理由與本院前述各情不同,但原判決確有上述未經請求事項 予以判決之不當,其上訴應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原判決予以 撤銷,且依前述說明,不另自為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凌昇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起訴書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1 陳儷云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11日前某日在旋轉拍賣網頁上,假意刊登販賣Gucci斜紋錢夾之訊息,至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之人頭帳戶內。 ①108年1月11 日12時43分,匯款4千元。 郭乃臻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潘佳宜 (提出告訴) 同上 ①108年1月11 日15時2分,匯款4千元元。 同上 3 蕭馨憶(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9日17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佯稱欲借款給被害人云云,至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之人頭帳戶內。 ①108年1月10 日18時,匯款5千元。 ②108年1月11 日19時17分,匯款8千元。 ①郭乃臻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林囿淵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廖秋鴛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8日15時,撥打電話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佯稱係左列被害人友人,欲向被害人借款周轉云云,至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之人頭帳戶內。 ①108年1月9 日11時58分,匯款20萬元。 ②108年1月10 日13時2分,匯款10萬元。 ①李雪蓉於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邱心怡 (未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11日前某日在旋轉拍賣網頁上,假意刊登販賣Gucci腰包之訊息,至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之人頭帳戶內。 ①108年1月11 日9時24分,匯款1萬4500元。 林囿淵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謝佳璇(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13日前某日在旋轉拍賣網頁上,假意刊登販賣Gucci斜紋錢夾之訊息,至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之人頭帳戶內。 ①108年1月13 日23時11分,匯款4000元。 林囿淵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張文虎 (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月14日12時,撥打電話與左列被害人聯絡,佯稱係左列被害人友人,欲向被害人借款周轉云云,至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至右列之人頭帳戶內。 ①108年1月14 日14時20分,匯款6萬元。 林囿淵於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款帳戶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108年1月10日17時6分 嘉義縣○○鄉○○路000號水上郵局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000元 2 108年1月10日19時0分 嘉義縣○○市○○路00○0號太保市農會嘉太分部 同上 5,000元 3 108年1月11日20時13分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太保市農會南新分部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000元 4 108年1月12日14時48分 同上 同上 20,000元 5 108年1月12日14時49分 同上 同上 2,000元 6 108年1月13日19時44分 嘉義縣○○市○○路○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 同上 20,000元 7 108年1月13日19時45分 同上 同上 14,000元 8 108年1月10日0時27分 嘉義縣○○市○○里00號太保市農會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0元 合計 9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