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賴嘉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雅文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09
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 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 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 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 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 定後6個月內為之。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家上易字第18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兩造已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成立調解,該事件已終結在 案。聲請人遲至111年1月22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已逾前述6個月之期間,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