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鄭乃榤(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鄭宗仁(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鄭貴今(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視同上訴人 鄭朝文(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邱鄭秀鳳(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鄭宗欽(兼鄭楊假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楊東仁
楊東隆
楊東榮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 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 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提起第三審 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