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蘇振利 住○○○○○區○○街00號 訴訟代
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上訴人 謝貴香 住○○市○區○○街000號0樓 訴訟
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茲因為釐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認有通知證人00 0到庭說明,並請兩造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沙簡字第2 48號給付票款事件,00即東明工業社所提支付命令異議狀所 載下列事項:㈠蘇振利於民國97年11月3日曾與其妻即謝貴香 協調將坐落神岡鄉之房屋設定,每月還款10-20萬元整。㈡蘇 振利於98年4月30日再次與謝貴香協調每月15日為還款日(1 0萬元整)並公證,確認有無爭執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辯論 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詳述意見。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