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273號
TCHV,107,上,273,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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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陳茂禮(兼蘇明駿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秀玉
上 訴 人 蘇秀雄

訴訟代理人 蘇振展

上 訴 人 顏旭胥
訴訟代理人 顏杏如
視同上訴詹謝素娥
張明彰(原名:張彰)

張省三
顏榮德
顏貽鏞

訴訟代理人 顏榮宏
視同上訴顏貽正
顏許月花(兼顏旭胥承當訴訟人)
兼 上 七人
訴訟代理人 顏明侯(兼張省三之承當訴訟人)

視同上訴歐美碧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峰律師
視同上訴人 顏榮一
上 列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顏順昺

視同上訴顏璽恩(顏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張世興張天賜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顏旭信
顏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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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