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73號上 訴 人 陳茂禮(兼蘇明駿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許秀玉 上 訴 人 蘇秀雄 訴訟代理人 蘇振展 上 訴 人 顏旭胥 訴訟代理人 顏杏如 視同上訴人 詹謝素娥 張明彰(原名:張彰) 張省三 顏榮德 顏貽鏞 訴訟代理人 顏榮宏視同上訴人 顏貽正 顏許月花(兼顏旭胥承當訴訟人)兼 上 七人訴訟代理人 顏明侯(兼張省三之承當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歐美碧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峰律師視同上訴人 顏榮一 上 列 二人訴訟代理人 顏順昺視同上訴人 顏璽恩(顏明哲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張世興(張天賜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顏旭信 顏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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