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2號
TCHM,111,聲,72,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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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沐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
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沐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沐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90、1993、1994、107年度上易字第13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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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