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98號
TCHM,111,聲,398,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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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寶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寶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寶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確定且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現於監獄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1年1月20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 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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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