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志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維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4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