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麒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麒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麒允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