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5號
TCHM,111,聲,225,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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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欣宏


現在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欣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欣宏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4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21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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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