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7號
TCHM,111,聲,21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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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孟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孟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孟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 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張孟學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 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 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 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 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 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 卷第163頁),並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 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 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 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張孟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2罪) 有期徒刑3年11月 (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09.05.20 109.06.24 109.06.05 109.06.06 109.06.24 109.06.16 109.06.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4、27822、3078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4、27822、3078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4、27822、307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判決 日期 110.04.13 110.04.13 110.04.13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7、4399、444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7、4399、444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7、4399、444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08.11 110.08.11 110.08.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2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06.10 109.06.10 109.03.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4、27822、3078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74、27822、307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5、126號 判決 日期 110.04.13 110.12.02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22、223號 (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97、4399、444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25、12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08.11 110.1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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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