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錦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 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 國111年1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之各罪,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編號3、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 察官依受刑人甲○○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 受刑人111年1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 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 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 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 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 ,受刑人於111年1月21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年月25 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年1月17日111中分高刑竟111 聲186字第589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 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89、93、95頁)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 第2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8月12日確定 在案,則附表編號1、2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 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 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 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編號2、4均為 財產上犯罪、罪質相同;編號3侵害社會自由法益之犯罪)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 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 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 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 更緝字第368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均視為尚未執行完畢 ,而應與附表編號3、4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強制性交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8.10.18 108.06.28 107.10.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17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73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05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103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104號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14號 判決 日期 109.01.30 109.01.31 109.12.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103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104號 109年度侵上訴 字第11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4.27 109.04.28 110.04.2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53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99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41號 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緝字第368號,已執畢)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08.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145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262號 判決 日期 110.08.2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262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08.24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857號 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緝字第36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