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7號
TCHM,111,聲,137,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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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共同選任辯護蔡世祺 律師
何念屏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寶環


吳聰奇


黃淑眞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重
上更二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祺律師、何念屏律師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之本院民國110年11月2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與聲請目的無關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世祺律師、何念屏律師(下稱聲請 人等)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下 稱被告)林寶環等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之共同選任辯護 人,因攸關該案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審理筆錄內容之彰顯 ,為主張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許可交付該次審判程 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 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 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三、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號被告林寶環等人違反稅捐 稽徵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判決在案,聲請人等聲請交付 該案之本院110年11月2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已 敘明聲請之理由如前,經核與維護被告林寶環等人之法律上 利益有關,爰准予聲請人等於繳付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本 院110年11月2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之規定,限 制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作為與聲請 目的無關之使用。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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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