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999號
TCHM,110,上訴,1999,202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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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煜彥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煜彥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煜彥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7 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民國110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至111年2月17日,3個月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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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